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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商標專責機關應送達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儲存於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之電子公文代之,其與紙本公文有同一效力。
商標專責機關就商標案件為電子送達前,應經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前項同意,由商標專責機關訂定電子形式之同意書,供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