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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商標專責機關依第七條至前條規定通知使用人,應以電子郵件或商標專責機關提供之其他方式通知之,不另以紙本送達之。
商標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之方式通知失敗者,應依前項規定之方式再通知一次。
使用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信箱可正常收受郵件之狀態,並於電子傳達後適時查閱商標專責機關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