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2 條
專利代理人將其專利代理人章證或事務所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之人辦理第九條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