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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第九條所定之業務。
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於專利代理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