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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益活動依本準則應支付之報酬總額,每場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元。
公益活動得分割成數項單元者,其單項活動應支付之報酬額,不得超過新
台幣五百元。
公益活動應支付之使用報酬總額超過前二項規定數額時,對各著作應支付
之使用報酬,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