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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益活動於同日在同一場所舉辦數場者,除第一場外,其餘場次各應支付
之報酬總額免除二分之一;其係於各地區巡迴舉辦者,除第一場外,其餘
場次各應支付之報酬總額免除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