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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每場公益活動之節目。超出原先安排者,其超出部分之使用報酬,亦應依
前條規定計算之。如為重複使用者,其應支付之報酬額免除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