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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公益性之活動 (以下簡稱公益活動) 中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之基準,應審酌左列事項計算之
:
一、著作之種類、性質或價值。
二、利用之方式或性質。
三、對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行使所可能發生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