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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後,如欲增加其被許可發行之數量者,應
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發行數量,並說明增加部分預定給付之使用報酬數額
及其計算方法。
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變更者,應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除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
住居所不明外,並應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