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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自收受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定發還之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或自收受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予核定理由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該理由轉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