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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
一、現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
二、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