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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數個集管團體,欲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時,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
因合併而消滅之集管團體,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集管團體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