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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輸入或輸出侵
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申請查扣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左列有關文
件連同保證金向貨物輸入或輸出地海關申請:
一、依法享有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證明文件。
二、輸入或輸出貨物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證據及必要說明。
三、申請人之印鑑證明文件。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已依前項規定提出文件並繳納保證金時,海關應即受理查扣,並另
以書面通知被查扣人。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申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