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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者,於本細則修正施行後,得繳回原領執照
或證明書,依本細則規定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主管機關得減免其應繳之文件,並得減免其申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