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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申請費、登記費及公告費者。
二、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
三、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
四、著作樣本或製版物樣本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規格或著作樣本與著作原
件不符者。
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