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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著作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左列事項:
一、著作名稱。
二、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申請著作人登記者,得免標明前項第三款規定事項。
衍生、編輯著作之著作樣本,並應標明所改作或所編輯原著作之著作名稱
、著作人姓名或名稱。但原著作無該項記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