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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質權人及出質人或質權讓與人及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
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
三、債權金額。
四、登記原因有存續期間、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或賠償數額之約定者
,其約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項,於申請質權變更或消滅登記者,免予記
載。
申請質權設定登記或質權讓與登記者,應記載質權標的物之範圍。申請質
權變更登記者,應記載變更登記之事項。申請質權處分之限制登記者,應
記載限制之內容。
前項申請,應檢具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之證明文件

申請質權讓與、變更、處分之限制或消滅登記,其質權在本法修正施行前
業經註冊者,應繳回原領著作權設定質權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