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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著作財產權讓與人及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
、日及住、居所。
二、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其為部分讓與者,應記載其讓與之應有部分
或權利種類。
前項申請,應檢具著作財產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其著作權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業經註冊者,應繳回原領著作
權註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