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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參選發明獎者,以其發明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日仍為有效者為限。
參選創作獎者,以其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我國之新型或設計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日仍為有效者為限。
曾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得再行參選一次。但已獲獎者,不得再行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