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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所稱之專業訓練合格,指研習專利專責機關舉辦之專利高級審查官或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者。
前項訓練,於晉升官等時,不得取代考試院辦理之晉升官等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