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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
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其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申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申請人變更代理人之權限或更換代理人時,非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專責機關不生效力。
代理人之送達處所變更時,應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