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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或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改請為發明專利,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後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