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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提供有關培養或保存生物材料之條件者,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申請換發或補發寄存證明書,每件新臺幣三百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