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商標助理審查官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並具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