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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人得備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申請換發或補發商標註冊證:
一、註冊證記載事項異動。
二、註冊證陳舊或毀損。
三、註冊證滅失或遺失。
依前項規定補發或換發商標註冊證時,原商標註冊證應公告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