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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課稅區廠商售與區內事業之貨品,須申請沖退或減免進口稅捐、貨物稅或營業稅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放行之翌日起十日內發給視同出口證明文件。
前項貨品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應向海關辦理報關,取得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由區內事業在統一發票扣抵聯簽署證明由其購買。
第一項貨品,如屬須填具報單申報者,得自行點驗後進出區(廠)登帳,並按月彙報。
第一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者,應於進廠後三個月內,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原進區證明文件影本,報經海關核准後辦理出區,原已發給之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應繳回註銷;其已辦理沖退或減免稅捐者,應繳回已沖退稅款,並經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始可出區。
進廠逾三個月之退貨,應按一般進口貨品相關規定辦理進口通關手續,並依法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