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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建築物之租金,依建築物成本、取得費用及資金成本計算,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稅捐、規費、保險費及土地租金。
二、建築物維修費用。
建築物分層出租者,第一樓層應依前項租金加計百分之十計收;頂樓應依前項租金減計百分之十收取。
第一項建築成本,建築物為徵收取得者,依徵收價格計算;協議價購取得者,依協議金額計算;聲請法院拍賣取得者,依拍定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