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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區內事業自核准營業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核准設立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
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收管理費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新增之營運場所,廠房部分於完成變更工廠登記之次月起;廠房以外之營運場所於取得使用執照、完成建築物所有權人變更或租賃起始日之次月起,應將新增樓地板面積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