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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辦法得領取之補償費及遷移費,園管局或分局應於公告拆遷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發放。
前項費用發放時間、地點及應備證件,應由園管局或分局以書面通知。
第一項費用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經再限期通知仍未領取者,園管局或分局應將該款項提存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