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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其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銷售者,得視為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之轉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