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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承租人所建房屋僅限其在職員工居住,不得租借或頂讓他人。
前項房屋非因承租人歇業或遷往他處者不得出售,其讓售對象並須為經本
處核准准之區內各事業。必要時本處得依房屋實值價格收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