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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承租人於租約有效期間內,對承租之土地如全部或一部分不繼續使用時,
應自行申請退租,不得分租轉租或頂讓。違約者除提前終止其租約外,並
依租約規定收取當年度租金之四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