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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區或區間外銷事業相互銷售產品,或本區內外銷事業將產品銷售課稅區
保稅工廠供合作外銷者,應依照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