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得輸往課稅區免徵進口稅捐之物資,若非屬課稅
區限制輸入項目,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
,經審查核准後輸往課稅區:
一、外銷事業經依法解散者。
二、因合併、減資或變更計畫而停止生產某項產品或某項規格產品,或停
止生產過程中之部分加工及縮減生產規模者。
三、因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變賣者。
四、依法遷出加工出口區者。
五、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更新機器或設備後汰餘之機器或設備。
六、因缺乏勞力,需送往區外加工,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在區外加工該項
產品所需之機器或設備。
七、供在區外自設之研究發展部門自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