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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自國外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六個月,外銷事業應洽供應商於有效期間內
裝船、裝機。如因特殊原因須延長啟運時間者,應於許可證到期前敘明原
因,按實際需要時間報請管理處或分處延長有效期間。
前項延長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延長次數不得超過二次。但有特殊
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