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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三十日為準。
前項期限,不得申請延期,於原核定期間內不能輸出貨品時,應將原簽輸
出許可證申請註銷,重新填報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