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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用戶用消防栓需作消防演習,應於三日前將演習時間通知臺中區派員會同辦理,每年演習次數不得逾三次,每次放水時間最高不得逾二十分鐘,超過放水時間每具消防器每逾二十分鐘應繳納三十度之水費,未滿二十分鐘者以二十分鐘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