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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事業申租土地自建廠房或其他建築者,應於承租土地四週保留相當寬度
之退縮地,以供綠化、步行道、防火巷及後巷之用。
租用楠梓加工出口區土地者,前項應保留之退縮地寬度,除相鄰他人租地
間及後面各為三公尺外,面臨幹線道路一邊為六公尺,面臨內環及支線道
路一邊為五公尺,面臨分線道路一邊為四公尺;租用高雄或臺中加工出口
區土地者,應保留之退縮地寬度,四週均為三公尺。
前項退縮地之整理及綠化,由承租人出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