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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土地出租核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區內放租土地面積之核計,凡購買標準廠房者,應按承購廠房樓層面積比
例分攤;租地自建廠房或供其他有關建築者,則按實際需要面積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