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私有建物徵購及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管理處或分處為辦理區內私有建築物徵購及出售價格之評議,得設置加工
出口區私有建築物徵購及出售價額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議會) ,以左
列人員為委員,並由管理處處長或分處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處處長或分處長。
二、管理處或分處有關單位主管。
三、駐區銀行經理。
四、私有建築物被徵購之外銷事業所屬同業公會負責人。
五、其他經管理處或分處聘定之專家或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