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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及華僑訪客購買加工出口區產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購買產品手續如左:
一、訪客所購產品應在區內寄運出境其費用由購買人自理,但國賓及持有
外交護照之貴賓得憑「訪客購貨簽認單」經管理處或分處加蓋核准攜
帶戳記,由駐區海關查驗後隨身攜帶出區。
二、每人所購產品總值超過美金一千元者,須依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得由管理處或分處彙辦簽證。
三、合於第五條規定之訪客須在「訪客購貨簽認單」上簽名,由經辦人分
別填明「訪客姓名、國籍、護照號碼、購買日期、貨品、名稱、規格
、單位、數量、單價、總價、付款幣別、寄運方式 (平郵、航郵) 國
外收件人姓名、地址」。
四、「訪客購買簽認單」一式六聯、第一聯交訪客收執,第二聯交寄售貨
物廠商備查,第三聯送駐區稅捐機關備查,第四聯送駐區海關辦理寄
交手續,第五聯由管理處或分處經辦人員留存,第六聯送管理處或分
處會計室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