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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區內事業貿易績優獎依下列標準核定獎別予以獎勵:
一、院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一至第五名者,報經濟部轉行政院頒獎。
二、部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六至第十五名者,報經濟部頒獎。
三、處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十六至第三十名者,由管理處頒獎。
四、分散外銷市場獎:區內事業之產品或勞務輸往韓國、中亞、歐洲、非
洲、紐、澳、中南美洲等地區,其全年度輸出金額達一千五百萬美元
以上,且與去年度相比,其成長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產品或勞務
輸往日本其全年度輸出金額達一千五百萬美元以上者,由管理處報請
經濟部頒發分散市場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