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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區內事業不能變價、收入低微、不敷支出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得作廢棄物清理,並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或管制遞送三聯單出區。但經園管局或分局、駐區海關及稽徵機關會同指定之項目,得免除監毀,作廢棄物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