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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在園區內設立區內事業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預訂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於提出投資申請前,按下列標準繳存預約金及簽訂預約書:
一、土地預約金:按預訂土地面積六個月之租金標準計算。
二、建築物預約金:預購者按預訂建築物面積售價百分之五計算,預租者按建築物面積六個月之租金計算。
前項預訂之公有土地上已有私有建築物者,免繳存土地預約金及簽訂預約書。
第一項投資人向所在區私有權人預訂、租、購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於提出投資申請時,檢附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三項投資人之代表人,於法人未成立前,以該法人之代表於預約及提出投資計畫時,應在代表人名義下註明:「預定創設法人之名義(即預定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其資金來源並應為法人籌備處之名義項下。
區內事業因增資、合併或擴充投資計畫而需增租、購建築物或租地時,準用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