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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 32 條
人員出入證分下列三種:
一、員工出入證:限管理處、分處、區內各目的事業、區內事業、區內人
民團體及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廠商等員工使用。
二、短期出入證:限短期出入加工出口區人員使用。
三、臨時出入證:限當天出入加工出口區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