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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凡出入園區之車輛,應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請領車輛出入證;未取得者,警衛人員得拒絕其進出,已進入之人員、車輛得命其離開。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員工、車輛出入證得由園管局或分局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發、換證或辦理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