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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工程上之必要,或堆置材料,需使用或破壞區內公共設施者,應先行申請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並依限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