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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置智慧機械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二、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置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置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前項所稱購置,包括向他人購買、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供自行使用且符合申請人依第十條核准之投資計畫,以提高生產效能、提供智慧服務或提升資通安全防護能力者為限,並取得交貨文件、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及其相關付款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稱技術,指專用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所稱技術服務,指提供與技術有關之規劃、設計、檢驗、測試、專案管理、系統整合或其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