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
二、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