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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範圍如下:
一、智慧機械、物聯網、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國防、循環經濟、新農業產業。
二、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高值化石化及紡織業、基本金屬製造業、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三、資通訊服務業、積體電路設計業、電信業、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
四、發電業及天然氣事業。
五、長期照顧服務事業。
六、文化創意產業。